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和利用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禁止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经批准的收购单位出售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