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由建设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