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猎枪的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持猎枪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持有持枪证和狩猎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