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猎捕非国家和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依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申请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