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每年四月的第一周为本省“爱鸟周”;每年十一月为本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城区、郊区,县城镇,公园、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区,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猎地区禁止狩猎。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