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禁止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鸟类。公园、林场、风景游览区应当悬挂巢箱,设置鸟食台、水浴场等,对野生鸟类进行人工招引和保护。禁止捕杀、买卖青蛙。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