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侵占或者破坏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的;(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设施的;(三)扰乱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秩序的;(四)擅自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