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占或者破坏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的;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设施的;
(三)扰乱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秩序的;
(四)擅自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