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