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作业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使用飞行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使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事先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实施作业,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