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作业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备适宜天气条件的,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一)局部地区出现干旱征兆,预测旱情将会加重;(二)水库蓄水严重不足;(三)预测将出现冰雹天气;(四)发生森林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森林火险时段;(五)全市性重大活动的保障需要;(六)重大生态建设工程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需要;(七)其他需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