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将规范性文件分送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研究工作,并将初步审查研究意见书面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同步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