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第四章 审查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或者所规定的措施与制定目的明显不匹配;(三)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宜继续施行;(四)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