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或者所规定的措施与制定目的明显不匹配;

(三)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宜继续施行;

(四)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