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第三章 审查要求、建议的提出第十九条已废止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研究,审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审查程序:(一)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经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二)此前已就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与制定机关作过沟通,制定机关明确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废止的;(三)此前对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同一规定进行过审查,已有审查结论的;(四)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的;(五)其他不宜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