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对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接收、登记,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研究、提出意见。

对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接收、登记、进行审查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研究、提出意见。

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告知提出人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或者根据情况移送有权审查的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