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告知提出人予以补正或者重新提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