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住房建设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