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区住房建设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