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6In force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区住房建设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1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