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