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