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