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