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