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七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