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上述第三项、第九项职责的,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