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八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