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务院审批。
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资源部门审查,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负责具体工作,报市规划资源部门审查,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区规划资源部门审查,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