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