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规划资源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