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对区人民政府及区规划资源部门的土地审批、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土地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依法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