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有效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规划资源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予以支持与配合,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