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有效规划资源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