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五节 土地储备第六十一条有效市或者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区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报市规划资源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