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或者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区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报市规划资源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