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五节 土地储备第六十二条有效实施土地储备项目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土地收购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确定,并经规划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确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