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五节 土地储备第六十条有效本市实行土地储备制度,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市和区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土地储备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