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