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