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节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第五十五条有效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