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