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节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第五十二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区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