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区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