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区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