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区规划资源部门在市规划资源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区规划资源部门设置的乡镇、街道土地和规划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定区域内土地管理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