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规划资源部门在市规划资源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规划资源部门设置的乡镇、街道土地和规划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定区域内土地管理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