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规划资源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