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出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并缴纳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实现划拨土地抵押权时应当优先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