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节 国有土地使用第四十八条有效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出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并缴纳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实现划拨土地抵押权时应当优先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