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节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四十条有效依法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区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