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依法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区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