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节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四十一条有效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征地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