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严格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